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施秋靜上列上訴人與苗栗縣私立君毅高級中學等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12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