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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國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2號原 告 詹益森

詹益泉詹美華詹美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被 告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複代理人 張立杰律師被 告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詹錦章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2號有關補償事務事件之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行政訴訟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111年1月3日判決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