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97號聲 請 人 曾琬鈴律師相 對 人 邱桂貞
邱榮英邱雲裕邱雲興上列聲請人因擔任相對人邱榮英之程序監理人,聲請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參萬捌仟元,由相對人邱桂貞、邱榮英、邱雲裕、邱雲興各負擔四分之一。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為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 元至3 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1 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琬鈴律師經本院以109 年度家繼訴字第2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分割遺產事件相對人邱榮英之程序監理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規定請求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為律師相關業務之收費標準,其工作內容包括開3 次庭、閱卷2 次、書狀3 份、與相對人等面談2 次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 年度家繼訴字第2 號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已完成該部分程序,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之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內容,均屬必要項目,聲請人運用律師之專業與本件當事人及其家人會談,保障相對人邱榮英法律上之權益,爰酌定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如主文所示,本件相對人邱榮英既無陳述意見之訴訟能力,選任程序監理人亦為分割遺產事件必要之程序,所產生程序監理人費用應依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由相對人各負擔1/4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