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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代 理 人 林彥宏複代理人 黃可嘉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陳清溪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清溪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繼字第

8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清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家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間有被繼承人養子即大陸地區繼承人汪奇陳報外,別無其他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陳報。茲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陳清溪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項、第4 項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 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1 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陳清溪之遺產管理人,本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期限內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而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2 年度繼字第8 號民事裁定暨公示催告公告、102 年度家催字第15號民事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登載報紙(均影本)附卷為憑,是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陳清溪之大陸地區繼承人汪奇已向本院聲明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亦有本院家事法庭101 年度司聲繼字第4 號函文影本在卷可參。而被繼承人陳清溪死亡後尚遺有如附表之不動產之情,有相關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證,聲請人為移交遺產給前開大陸地區繼承人,確有變賣不動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拍賣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惠鈴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地號 │權利範圍│├──┼────┼──────────────┼────┤│1 │土地 │苗栗縣○○鎮○里○段五里牌小│1/3 ││ │ │段687-3地號 │ │├──┼────┼──────────────┼────┤│2 │土地 │苗栗縣○○鎮○里○段五里牌小│1/6 ││ │ │段687-4地號 │ │├──┼────┼──────────────┼────┤│3 │房屋 │苗栗縣○○鎮○里○段五里牌小│1/3 ││ │ │段589建號 │ │└──┴────┴──────────────┴────┘

裁判日期: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