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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家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黃國昌相 對 人 蘇惠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及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家調字第1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50 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上開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以維法秩序之安定。惟為避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權益,暨維訴訟繫屬登記制度、保全程序之分野,限於繫屬中之訴訟以物權關係為訴訟標的,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始在適用之列。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關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及不動產返還登記等事件,經鈞院以109 年度家調字第16號事件調解、審理中。關於訴之聲明第5 項部份,乃聲請人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第179 條等規定,請求判決命相對人將如附表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再者,前經聲請人以簡訊通知相對人,終止兩造之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返還如附表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相對人以簡訊回嗆「我名下的我都會賣了,大家看著辦」,顯見確有必要於系爭不動產進行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損害。爰依民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聲請鈞院准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登記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及不動產返還登記等事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家調字第16號事件繫屬中,且於109 年

5 月7 日調解不成立,關於訴之聲明第5 項部份,乃聲請人出資購地、雇工建屋及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爰依民法第

767 條第1 項、第179 條等規定,請求判決相對人應將附表所示建物及土地返還登記予聲請人;惟聲請人發現相對人私下匯款新臺幣(下同)340 萬元及貸款530 萬元,認相對人有變賣財產、進行脫產之意圖,前經聲請人以簡訊通知相對人,終止兩造之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返還附表所示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相對人卻以簡訊回嗆「我名下的我都會賣了,大家看著辦」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 年度家調字第16號離婚等事件卷宗,有附於該卷之聲請人匯款紀錄、聲請人貸款證明、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兩造之簡訊截圖足資為憑。另審酌聲請人主張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後,即為真正之所有權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之法律基礎,包含民法第767 條之物權關係,應與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項之要件相符。

四、爰審酌聲請人已為相當之釋明,惟依上開規定,本院仍得定相當之擔保,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以兼顧相對人權益之保障。另考量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可能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又系爭不動產經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後,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物之效力,相對人仍得充分管理、使用及處分標的物,僅可能導致系爭不動產有難以處分之虞,與供擔保命假扣押之情形有別,及參酌聲請人陳報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網資料,顯示鄰近相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1,500 萬元,堪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估算標準,爰酌定聲請人應為相對人提供不動產交易價格1/10之擔保金,即應供擔保150 萬元之擔保金,應屬適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慈郁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的物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 │(登記所有權人蘇惠萍) │(㎡) │ │ │├──┼────────────┼────┼────┼──────┤│1 │苗栗縣頭份市○○段1197之│138.56 │全部 │本院109 年度││ │2 地號土地 │ │ │家調字第16號│├──┼────────────┼────┼────┤離婚及不動產││2 │苗栗縣頭份市○○段1245建│總面積 │全部 │所有權移轉登││ │號建物(建物門牌:苗栗縣│310.6 │ │記等事件 ││ │頭份市○○里○○鄰○○路32│ │ │ ││ │巷137 號) │ │ │ │└──┴────────────┴────┴────┴──────┘

裁判日期: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