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原 告 陳婕心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被 告 劉佳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3 款、第6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之管轄,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家事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因前述家事事件法之丙類事件,依家事事件法並無專屬管轄之規定,而於當事人無管轄之合意,或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時,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易言之,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經當事人合意管轄法院、法院未認有統合處理必要,或當事人未就本案為陳述時,即需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查原告起訴向被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所列之丙類事件,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該等事件於家事事件法中,並無專屬管轄之規定,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兩造前離婚案件於臺中地院審理判決確定,故合意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此經兩造陳述甚明,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故本件應由合意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