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32號原 告 陳慧珊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被 告 謝仁中訴訟代理人 謝雅萍
邱永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