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2號聲 請 人 張漢昌上列聲請人請求修訂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之理由及係基於何種身分聲請。
二、法人之登記證書。
三、本件有無經過董事會或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如有應提出向主管機關就會議紀錄備查之函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