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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2號聲 請 人 張漢昌上列聲請人請求修訂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之理由及係基於何種身分聲請。

二、法人之登記證書。

三、本件有無經過董事會或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如有應提出向主管機關就會議紀錄備查之函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