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羅敏倩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案。法院對於第1 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徐裕翔、徐詩涵、林京燕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等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狀內並未依前揭規定,敘明聲請人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補正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