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羅敏倩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89 號確認汽車所有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全部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案。法院對於第1 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89 號全部庭期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未附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院於109 年1 月7 日命其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上述理由,其於同年月10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逾期仍未補正,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