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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號抗 告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法定代理人 徐漢相 對 人 劉然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9 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民事抗告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與抗告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相對人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27170 號返還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前經本院於109 年2 月17日裁定准許在案。惟該案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8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相對人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1日予以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情事已有變更,相對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已然無據,不應准許。抗告意旨雖未及於此,然原裁定既有上開不應准許情事,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