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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號抗 告 人 郭秀卿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109 年1 月17日所為之109 年度聲字第5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5 號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之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首揭規定,抗告人應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

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特別代理人報酬
裁判日期: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