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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6號異 議 人 徐裕翔即 抗告人

徐詩涵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京燕相 對 人 徐振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徐振益間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4日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9 年11月24日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