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更一字第4號原 告 廖愛珍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何邦超律師被 告 楊榮吉(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
楊註孔(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
李岡橞(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李綺芬(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士易(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楊羅秀華(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羅金蘭(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羅濟森(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濟憲(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被 告 羅美貞(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濟凱(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前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羅濟森被 告 羅宜珠(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德鉦(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東宏(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德鋒(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偉賢(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亜芸(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美華(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陳金蘭(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裕鐽(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明潮(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明龍(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何恭燕即被繼承人李益政之遺產管理人
顏錦榮(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顏仁鴻(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顏智英(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顏智惟(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219號民事簡易判決書、111年度簡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