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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苗簡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更一字第4號原 告 廖愛珍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何邦超律師被 告 楊榮吉(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

楊註孔(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

李岡橞(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李綺芬(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士易(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楊羅秀華(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羅金蘭(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羅濟森(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濟憲(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被 告 羅美貞(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濟凱(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前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羅濟森被 告 羅宜珠(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德鉦(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東宏(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德鋒(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偉賢(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亜芸(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美華(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陳金蘭(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裕鐽(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明潮(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明龍(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何恭燕即被繼承人李益政之遺產管理人

顏錦榮(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顏仁鴻(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顏智英(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顏智惟(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219號民事簡易判決書、111年度簡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