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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苗簡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103號原 告 黃瀚平法定代理人 吳瓊瑜輔 佐 人 黃炳淵原 告 黃錦發

黃文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複代理人 許文祥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肇勳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彭源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