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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苗簡字第 36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苗簡字第366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訴訟代理人 林源泰被 告 彭國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347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苗栗縣○○市○○里○○街○○號(下稱系爭地址)所設用電設備(電號:00-00-0000-000)之用電人,經原告發覺系爭地址用電異常,乃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會同員警前往系爭地址檢查用電設備,發覺原告設於用電設備上之封印鎖已遭剪斷破壞,電度表底座A 相電源側和負載側反接,致電度表計量失準,計費減少,已構成違規用電,致原告電費收入減損,爰依電業法第56條第1 項、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下稱台電規章)第42條、第43條、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6 條規定,追償自107 年3 月20日至108 年3 月19日止之一年電費,因而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7,347 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系爭地址之用電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19、57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

按「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違規用電情事,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損害,向違規用電者請求賠償,其最高賠償額,以一年之電費為限;前項違規用電之查報、認定、賠償基準及其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電業法第56條定有明文。而電業法第56條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6 條第1 項第1 、3 款,就追償竊電之電費,規定其計算方式,即「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用戶或非用戶因違規用電所致短收電費之追償,依下列之規定追償之:一、按所裝置之違規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之供電時間之電價計算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電費。但…供電未滿三個月者,應自開始供電之日起算;…三、查獲繞越電度表、損壞、改變電度表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之失效不準者,應照第一款計算電度,扣除已繳費之電度後,計收違規用電電費。…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訂有臨時電價者,前項各款追償電費概按臨時電價計算之。」;又按「追償電費推算每日用電時數,依用電場所性質按下列規定時數計算:一、非營業場所:住宅、辦公性質類及其他,按八小時計算。」,台電營業規則施行細則第139 條訂有明文。上開規定既係經立法並授權電業主管機關制定之對竊電(違規用電)者追償電費之法規,原告自得援引作為計算之依據。查被告既為違規用電,則原告主張向被告追償自107 年3 月20日至108 年3 月19日止之電費,並以被告之用電器具共計15.7

2 瓩,於107 年3 月20日至107 年3 月31日共計12天、每度電費2.62元,依每日8 小時計算,扣除已繳電費之度數398度,應追償電費4,657 元【計算式:{ (15.72 瓩8 小時12日=1509度)─398 度} 2.62元/ 每度電費1.6 倍(以臨時電價計)=4,657 元】,另自107 年4 月1 日至

108 年3 月19日共計353 天,每度電費2.64元,依每日8 小時計算,扣除已繳電費之度數3510度,應追償電費172,690元【計算式:{ (15.72 瓩8 小時353 日=44393 度)─3510度} 2.64元/ 每度電費1.6 倍(以臨時電價計)=172,690 元】,共計177,347 元(計算式:4,657 元+172,690 元=177,347 元),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電業法第56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77,347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
裁判日期: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