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46號原 告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鄭鑫宏被 告 陳晉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57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民事事件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0 年1月27日以109 年度上易字第301 號判決確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