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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苗簡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646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陳彧

鄭明輝相 對 人 陳文生○ ○ ○ 號

陳發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權利範圍」欄,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更正後權利範圍」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7日所為109年度苗簡字第646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更正後權利範圍」欄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附表:

┌─┬─────────────┬────┐│編│ 請求撤銷之標的 │ 更正後 ││號│ (苗栗縣○○鄉○○段) │權利範圍│├─┼─────────────┼────┤│1 │ 621-1地號土地 │ 1/5 │├─┼─────────────┼────┤│2 │ 650 地號土地 │ 1/20 │├─┼─────────────┼────┤│3 │ 651-1地號土地 │ 1/5 │├─┼─────────────┼────┤│4 │ 651-2地號土地 │ 1/5 │├─┼─────────────┼────┤│5 │ 652-1地號土地 │ 1/20 │├─┼─────────────┼────┤│6 │ 1244 地號土地 │ 1/20 │├─┼─────────────┼────┤│7 │ 1245 地號土地 │ 1/20 │├─┼─────────────┼────┤│8 │ 1247 地號土地 │ 1/20 │└─┴─────────────┴────┘

裁判案由:塗銷贈與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