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苗簡字第620號原 告 陳瑞鈺被 告 陳俊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電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23 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 號11樓之6 房屋之社區大門磁扣1 個及住戶大門內、外鑰匙各1 把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應給付原告1,35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2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 號11樓之6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社區大門磁扣1 個及住戶大門內、外鑰匙各1 把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應給付原告3,000 元(見本院卷第13頁)。嗣變更請求為:如主文所示(見本院卷第61頁),其聲明㈡變更核屬減縮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伊承租系爭房屋,兩造並簽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109 年2 月1 日起至
110 年1 月31日,每月租金8,500 元,押租金2 個月共計17,000元,水電費應由被告自行負擔。嗣被告遲未給付7 月份房租,經原告催繳後,竟於109 年7 月6 日以手機訊息向原告表示終止租賃契約,系爭租約已約明承租人期前終止契約應提前1 個月通知,並應賠償1 個月租金,前開押租金經賠償所約定之期間終止違約金及扣抵7 月份租金後已無剩餘。惟系爭租約終止後,被告遲未返還系爭房屋之感應磁扣1個及住戶大門內、外鑰匙各1 把,並積欠水費745 元、電費2,478 元未給付,爰依兩造系爭租約第5 條、租賃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水電費及返還磁扣、鑰匙,如被告無法返還磁扣及鑰匙,原告重製更換門鎖,將受有1,350 元損失,應由被告賠償之。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
455 條前段定有明文;另原告訴請被告為金錢以外一定特定物之給付,同時主張被告如不能為給付時,應給付金錢為補充請求者,此種「特定物之代償請求」,其主位請求與補充請求兩者間有附隨關係,乃訴之客觀合併中有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租約、line對話紀錄、水電費繳費憑據、發票收據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7、63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準此,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兩造既於系爭租約第5 條約定水電費由被告給付,故原告依該約定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墊付之水費745 元、電費2,478 元,共計3,223 元,洵屬有據;另系爭租約終止後,被告本有返還系爭房屋之感應磁扣1 個及住戶大門內、外鑰匙各1 把之義務,又本件被告業經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及辯論通知書,仍未到庭辯論,且該等磁扣、鑰匙仍由被告所占有中,堪認確有無法返還予原告之虞,則原告請求被告於無法返還該等磁扣、鑰匙,應賠償1,350 元(有本院卷第63頁之收據為證),應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第5 條、民法第179 條、第45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租約期間內之水電費用3,22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9 月29日(起訴狀繕本於109年9 月18日寄存送達,經10日於000 年0 月00日生效,見本院卷第4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與請求返還系爭房屋之社區大門磁扣1 個及住戶大門內、外鑰匙各1 把,如不能返還,應給付原告1,350 元等情,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