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司簡調字第522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淑芬間聲請調解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
5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不合上開法條所定聲請調解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命其於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相對人等最新戶籍謄本、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該通知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