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苗小字第493號原 告 林永淦被 告 張龍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禮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理由,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原告主張:被告生日未拿紅帖給原告,原告經被告兒子告知
後,即包新臺幣(下同)6,600 元給被告,然原告父親往生後有託人拿訃聞給被告,被告卻不理不睬,寫信給被告也退還,按照客家人習俗應禮尚往來,故請求被告歸還6,600 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還生日禮金6,600 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次按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民法第1 條定有明文。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者乃其餽贈予被告之生日禮金6,600 元,從而兩造間法律關係已有民法相關規定可資規範,惟原告竟以民間禮尚往來之習俗作為請求返還之依據,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2 項、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