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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苗小字第 73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小字第732號原 告 邱紹煒訴訟代理人 邱紹榕被 告 莊凱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9 年度附民字第75號),本院於109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 萬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