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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苗小字第 8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小字第800號原 告 周岱萱被 告 許馨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88元,及自民國109 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109 年1 月26日一起出國自助旅行,為被告代墊購買皮包:2,700 歐元、1,000 歐元、500 歐元,合計4,200 歐元,依信用卡帳單換算新臺幣分別為50,611、91,018(合計141,629 ),扣除被告於109 年2 月27日匯款44,941元,尚餘96,688元未清償(計算方式:141,629-44,941= 96,688元),有其提出之信用卡刷卡簽帳單、信用卡帳單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