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苗小字第 9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小字第920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訴訟代理人 潘素珍被 告 A01 (真實姓名資料詳附錄對照表,下同)法定代理人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661元,及自民國109 年12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未領有我國汽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8 年1月6 日下午1 點50分許,駕駛其母親乙○○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被告車輛),行經苗栗縣○○鄉○○村00○0 號旁(即玄天宮)時,其理應注意駕駛汽車,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煞停之安全距離,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有訴外人劉尚豪駕駛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同車道前方,被告即駕駛上開車輛自後方追撞系爭車輛,致劉尚豪受有左側遠端脛骨開放性骨折、左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四肢多處挫傷及擦傷之傷害,劉尚豪並因上開交通事故因而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37,481元、住院膳食費4,680 元、交通費用2,500 元,並由其配偶自108 年1 月6日起至同年2 月5 日止擔任看護,看護費每日1,200 元共36,000元。而被告車輛有向原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經劉尚豪申請理賠後,原告賠付劉尚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80,661元,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第5 款、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91 條之2 規定,代位請求被告給付80,661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

第1 項定有明文。而被告為00年0 月生,國籍為印尼,此有內政部移民署查詢資料1 份(本院卷第97至99頁)在卷可稽,而被告雖經我國人民甲○○於100 年3 月9 日收養(見甲○○戶籍資料),惟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業依國籍法相關規定申請歸化而取得我國國籍,亦查無結婚之事實,應認被告為印尼籍。則依印尼民法第330 條,未滿21歲且未結婚者為未成年人,故依被告本國法其現為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且應遮掩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

㈡次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

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亦有明文。則本件被告為印尼籍,屬涉外事件,而原告所提本訴為代位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應定性為侵權行為,而依上開規定,準據法應依侵權行為地法即我國法,先予認定。㈢則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和解書、理賠申請書、劉尚豪診斷證明書、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表、醫療單據、交通費用證明書、看護證明、強制險受款人電匯同意書、賠付明細(本院卷第21至47頁)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警察機關車禍調查資料(本院卷第63至79頁)予以確認,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29條第1 項第5 款、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91條之2 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