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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素廷等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劉素廷被繼承人之姓名及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聲請人於民事聲請調解狀之爭議情形第3 項所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但於該調解狀中未見有附表之記載,請補正調解狀中所指之附表為何。

四、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係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惟觀狀附之苗栗縣○○市○○○段○○○○段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非本件相對人等中之任何一人,請確認本件聲明確認無效之標的為何,如無違誤請補正苗栗縣○○市○○○段○○○○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