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 劉素廷

劉漢慰劉懿琅劉治良劉彥汝劉晏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亦應同此認定。查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87條、第242 條規定,代位行使相對人劉素廷之權利,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苗栗縣○○市○○○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依上開說明,其調解標的價額應就相對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即應以系爭土地土地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91,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1,000元×面積3,881 平方公尺=42,69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 元,尚應補繳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