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送達代收人 陳倩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文楨等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同段897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全部),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
二、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里○○街○○○○○ 號4 樓」之房屋稅籍資料。
三、相對人傅文楨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