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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送達代收人 陳倩如相 對 人 傅文楨

傅可強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

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傅可強應返還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傅文楨,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就相對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即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20,0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調解費2,000 元,扣除前繳1,

000 元,尚應補繳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附表】┌─┬──────┬─────┬──────┬─────┬──────┐│編│請求標的坐落│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 價額 ││號│苗栗縣苗栗市│ │ │ │ ││ │ 豐年段 │ │ │ │ │├─┼──────┼─────┼──────┼─────┼──────┤│1 │1608地號土地│1,305.28㎡│29,067元/㎡ │31/1271 │925,380 元 │├─┼──────┼─────┴──────┼─────┼──────┤│2 │897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1/1 │394,700元 │├─┴──────┴────────────┴─────┼──────┤│ 合計│1,320,080元 │└───────────────────────────┴──────┘

裁判日期: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