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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9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 李瑞恭

湯新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相對人湯新樑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李瑞恭所有,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2,989,83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 元,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附表:

┌─┬───────────┬─────┬────┬────┬────────┐│編│ 請求塗銷之標的 │ 公告現值 │ 面 積 │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號│(苗栗縣○○鎮○○段)│(元/㎡)│ (㎡) │ │以下四捨五入) │├─┼───────────┼─────┼────┼────┼────────┤│1 │ 66-44 地號土地 │ 27,500 │ 71.23 │ 1/1 │ 1,958,825 元│├─┼───────────┼─────┼────┼────┼────────┤│2 │ 66-45 地號土地 │ 27,500 │1,168.01│ 1/47 │ 683,410 元│├─┼───────────┼─────┴────┼────┼────────┤│3 │ 541 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 1/1 │ 347,600 元││ │ │之現值為347,600元 │ │ │├─┴───────────┴──────────┴────┼────────┤│ 合 計 │ 2,989,835 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