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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乾佑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莊秀梅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莊**之年籍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筆隆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