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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7號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鄉○○段○○○○○號(下稱系爭土地)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陳**之姓名。

二、被告即上開土地所有權人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陳**之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筆隆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