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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號原 告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鄭鑫宏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晉權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2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