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5號原 告 劉炎祥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律師被 告 劉啟祥
劉永成劉慶祥劉文傑劉文豪劉家宏劉懿祥劉誠祥劉曄祥蔡竹梅劉文廣劉惠君劉兆祥劉基祥劉以琳劉惠媚劉碧霞劉慶生劉優美張國樂張楹鑫劉乾祥劉彰祥劉鳳明劉東文劉邱玉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及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優先購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系爭買賣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 號解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聲明前段請求確認被告等人於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存在,後段主張被告等人應以同樣條件將系爭土地買賣移轉予原告。經查,原告前、後段請求之利益及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即應以附表所示之買賣總價款新臺幣(下同)1,341,092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仲一【附表】┌─┬──────┬─────┬─────┬──────┐│編│原告主張優先│權利範圍 │面積 │承購價金 ││號│承購之對象 │ │ │ │├─┼──────┼─────┼─────┼──────┤│1 │劉啟祥 │54分之1 │116.74 │61,872元 │├─┼──────┼─────┼─────┼──────┤│2 │劉永成 │30分之1 │210.13 │111,369元 │├─┼──────┼─────┼─────┼──────┤│3 │劉慶祥 │54分之1 │116.74 │61,872元 │├─┼──────┼─────┼─────┼──────┤│4 │劉文傑 │60分之1 │105.07 │55,687元 │├─┼──────┼─────┼─────┼──────┤│5 │劉文豪 │30分之1 │210.13 │111,369元 │├─┼──────┼─────┼─────┼──────┤│6 │劉家宏 │48分之1 │131.33 │69,605元 │├─┼──────┼─────┼─────┼──────┤│7 │劉懿祥 │144分之1 │43.78 │23,203元 │├─┼──────┼─────┼─────┼──────┤│8 │劉誠祥 │144分之1 │43.78 │23,203元 │├─┼──────┼─────┼─────┼──────┤│9 │劉曄祥 │144分之1 │43.78 │23,203元 │├─┼──────┼─────┼─────┼──────┤│10│蔡竹梅 │144分之1 │43.78 │23,203元 │├─┼──────┼─────┼─────┼──────┤│11│劉文廣 │144分之1 │43.78 │23,203元 │├─┼──────┼─────┼─────┼──────┤│12│劉惠君 │144分之1 │43.78 │23,203元 │├─┼──────┼─────┼─────┼──────┤│13│劉兆祥 │60分之1 │105.07 │55,687元 │├─┼──────┼─────┼─────┼──────┤│14│劉基祥 │60分之1 │105.07 │55,687元 │├─┼──────┼─────┼─────┼──────┤│15│劉以琳 │30分之1 │210.13 │111,369元 │├─┼──────┼─────┼─────┼──────┤│16│劉惠媚 │360分之1 │17.51 │9,280元 │├─┼──────┼─────┼─────┼──────┤│17│劉碧霞 │360分之1 │17.51 │9,280元 │├─┼──────┼─────┼─────┼──────┤│18│劉慶生 │360分之1 │17.51 │9,280元 │├─┼──────┼─────┼─────┼──────┤│19│劉優美 │360分之1 │17.51 │9,280元 │├─┼──────┼─────┼─────┼──────┤│20│張國樂 │720分之1 │8.76 │4,643元 │├─┼──────┼─────┼─────┼──────┤│21│張楹鑫 │720分之1 │8.76 │4,643元 │├─┼──────┼─────┼─────┼──────┤│22│劉乾祥 │54分之1 │116.74 │61,872元 │├─┼──────┼─────┼─────┼──────┤│23│劉彰祥 │360 分之19│332.71 │176,336元 │├─┼──────┼─────┼─────┼──────┤│24│劉鳳明 │60分之1 │105.07 │55,687元 │├─┼──────┼─────┼─────┼──────┤│25│劉東文 │60分之1 │105.07 │55,687元 │├─┼──────┼─────┼─────┼──────┤│26│劉邱玉緞 │30分之1 │210.13 │111,369元 │├─┴──────┴─────┴─────┼──────┤│ 合計│1,341,09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