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榮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 條定有明文。當事人以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於法院者,依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並未排除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235號裁定意旨參照);當事人或代理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規定於書狀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係屬同法第121 條所謂之書狀不合程式,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533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以線上起訴方式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於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依上開規定,起訴程式尚有未合,原告應補正之。
二、被繼承人劉清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