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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5號原 告 蔡孟君訴訟代理人 施迦峰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汽車消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汽車消費爭議
裁判日期: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