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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6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00號原 告 黃肇育

林昌乾林富雄林昌鎮追加原告 林素君

林昌信林昌南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雙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林明雙、林明德、林東鋐、黃宇鴻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