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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56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 羅少廷

張湘蓉羅品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242 、767 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張湘蓉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033,33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附表:

┌─┬────────────┬─────┬───┬────┬───────┐│編│ 標 的 │ 公告現值 │面 積│權利範圍│ 價 額 ││號│(苗栗縣頭份市○○段) │(元/㎡)│(㎡)│ │(新臺幣,元以││ │ │ │ │ │下四捨五入) │├─┼────────────┼─────┼───┼────┼───────┤│1 │ 322 地號土地 │ 25,500元 │104 │ │ 530,400元 │├─┼────────────┼─────┼───┤ ├───────┤│2 │ 323 地號土地 │ 25,500元 │ 2.03│ 1/5 │ 10,353元 │├─┼────────────┼─────┼───┤ ├───────┤│3 │ 324 地號土地 │ 25,500元 │ 61.80│ │ 315,180元 │├─┼────────────┼─────┴───┼────┼───────┤│4 │5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中│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 │ ││ │華路290巷4號4樓) │載之現值為177,400 │ 1/1 │ 177,400元 ││ │ │元 │ │ │├─┴────────────┴─────────┴────┼───────┤│ 合 計│ 1,033,333元 │└─────────────────────────────┴───────┘

裁判日期: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