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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8號原 告 徐春雄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市○○段○○○○○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