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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6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71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國彬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及同段536、255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繼承人之姓名。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