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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7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原 告 富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美蓉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光欽間請求鄰地使用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楊光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鄰地使用權
裁判日期: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