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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7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9號原 告 張細娥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奕慶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同段522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劉奕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裁判日期: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