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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7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9號原 告 張細娥被 告 劉奕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22 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範圍各1/2 返還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3萬4,0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編號│ 請求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請求│ 價 額 ││ │(苗栗縣○○鄉○○段)│(㎡)│ (元/ ㎡) │移轉比例│(新臺幣,元以││ │ │ │ │ │ 下四捨五入) │├──┼───────────┼───┼──────┼────┼───────┤│ 1. │169-2地號土地 │139.27│ 10,300元│ 1/2 │ 717,241元│├──┼───────────┼───┴──────┼────┼───────┤│ 2. │522 建號建物(建物門牌│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 1/2 │ ││ │苗栗縣三義鄉勝興村5 鄰│現值為233,700 元 │ │ 116,850元││ │二十份117號) │ │ │ │├──┴───────────┴──────────┴────┼───────┤│ 合 計│ 834,091元│└──────────────────────────────┴───────┘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裁判日期: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