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14號原 告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村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鴻忠間返還建物所有權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明被告返還苗栗縣○○鄉○○村0 鄰0000000 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建物所有權狀正本,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
二、系爭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鄭鴻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