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4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文楨等間聲請代位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傅文楨、傅可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