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7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克明間請求償還補償金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2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扣除前繳1,000 元,尚應補繳1,000 元。
二、相對人宋克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