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6號原 告 陳莊淑貞
陳右卿游豐燦陳瀅伃陳正澤陳正杰陳頌文何陳正櫻陳正勳陳正欽陳正憲陳竑成陳佳妤陳正達陳正鑫彭陳正梅陳正森陳正枝陳正強陳正美陳正麗陳文彬陳文郎林陳金枝陳杏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苗栗縣○○鎮○○段○○○○段00000 000000 000000 0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