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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8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6號原 告 陳莊淑貞

陳右卿游豐燦陳瀅伃陳正澤陳正杰陳頌文何陳正櫻陳正勳陳正欽陳正憲陳竑成陳佳妤陳正達陳正鑫彭陳正梅陳正森陳正枝陳正強陳正美陳正麗陳文彬陳文郎林陳金枝陳杏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9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附表:

┌─┬───────────┬─────┬────┬────────┐│編│ 標 的 │ 公告現值 │請求面積│價額(新臺幣,元││號│(苗栗縣○○鎮○○段)│(元/㎡)│ (㎡) │以下四捨五入) │├─┼───────────┼─────┼────┼────────┤│1 │166-4地號土地 │ 800元 │ 1,546 │ 1,236,800元│├─┼───────────┼─────┼────┼────────┤│2 │166-11地號土地 │ 800元 │ 1,181 │ 944,800元│├─┼───────────┼─────┼────┼────────┤│3 │166-9地號土地 │ 800元 │ 1,251 │ 1,000,800元│├─┼───────────┼─────┼────┼────────┤│4 │166-5地號土地 │ 800元 │ 997 │ 797,600元│├─┴───────────┴─────┴────┼────────┤│ 合計 │ 3,980,000元│└────────────────────────┴────────┘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