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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9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00號原 告 黃祺惠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櫻等間第三人撤銷之訴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如附表所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附表:

┌──┬────────┐│編號│ 被告姓名 │├──┼────────┤│ 1 │劉美櫻 │├──┼────────┤│ 2 │邱連玉雨 │├──┼────────┤│ 3 │劉炎亮 │├──┼────────┤│ 4 │杜盧貴玲 │├──┼────────┤│ 5 │徐珺怡 │├──┼────────┤│ 6 │徐新政 │├──┼────────┤│ 7 │劉綉珠 │├──┼────────┤│ 8 │徐澔鈞及其 ││ │法定代理人馬千雅│├──┼────────┤│ 9 │徐定明 │├──┼────────┤│ 10 │徐玉妃 │├──┼────────┤│ 11 │徐盛東 │├──┼────────┤│ 12 │廖鳳琪 │├──┼────────┤│ 13 │陳進和 │└──┴────────┘

裁判日期: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