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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9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44號原 告 陳英郎

駱鴻勳高文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柳**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被繼承人即上開土地地上權人之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