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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9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46號原 告 舒活運動才藝行銷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鍾袁光上列原告與被告趙芳滿間給付會員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趙芳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員費
裁判日期:2020-12-24